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从秀娟与李方伍、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秀娟,李方伍,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46号原告:从秀娟,女,1974年6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方伍,男,1964年5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武平,男,1977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从秀娟与被告李方伍民、武平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从秀娟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从秀娟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从秀娟负担。审 判 长  宋维米代理审判员  陈 满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