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卢民一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雷武彬与卢氏县双龙湾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300号原告雷武彬,男,1969年生,汉族,职工,住河南省卢氏县。委托代理人阿录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氏县双龙湾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海涛,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卢氏县双龙湾政府。法定代表人赵建波,镇长。委托代理人杨银学,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武彬诉被告卢氏县双龙湾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雷武彬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武彬负担。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