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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许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064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务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9月22日被传唤),2015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4)3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文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1日晚上,被告人许某伙同詹某甲、丁某、汪某某(均已判决)经预谋后,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某某农家菜馆三楼,组织崔某等人以麻将牌“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9800元。2013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许某伙同詹某甲、丁某、汪某某经预谋后,在上述同样地点,组织崔某、刘某、詹某乙等人以麻将牌“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600元,后被民警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54000余元。归案后,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刘某、詹某乙、詹某甲、丁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先前羁押的2天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荣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