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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靳德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德明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宁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德明,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霸州市(户籍地:河北省霸州市。2012年3月28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4年7月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6月26日因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3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河县看守所。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以(2015)宁刑初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靳德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靳德明于2015年6月26日经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公安宁河分局于2015年8月13日执行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汪卫军审 判 员 :张妮娜人民陪审员 :马会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李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