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吴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冯丽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冰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