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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店刑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瑞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56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瑞杰,男,1997年1月27日出生于山西省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住址:山西省隰县下李乡上李村3队*号,暂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5年4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利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瑞杰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瑞杰及其辩护人刘利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6日中午,被告人马瑞杰在太原市小店区亲贤街佳地花园bingoKTV员工宿舍内,趁其同事被害人薛某睡觉之际,将其放在床头的苹果6代(16G)手机盗走。后被告人马瑞杰将被盗手机卖至太原市大王村张春武经营的手机店内得赃款3900元。经鉴定,被盗苹果6代(16G)手机价值人民币4488元。现赃物已追归被害人薛某。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瑞杰退还被害人薛某购机首付款1000元,退还张春武3900元,被害人薛某对被告人马瑞杰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瑞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据、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瑞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瑞杰的辩护人关于其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后果较轻等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瑞杰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且赃物已追归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瑞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