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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何静艳与占志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静艳,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保字第41号申请人:何静艳。被申请人:占志强。申请人何静艳与被申请人占志强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竹园小区15-1号房屋(保全金额10万元)、天马街道大桥路42号店面(保全金额10万元)、天马街道大桥路113号店面(保全金额1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占志强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竹园小区15-1号房屋一套(保全金额10万元)、天马街道大桥路42号店面一间(保全金额10万元)、天马街道大桥路113号店面一间(保全金额1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祖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