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桂宝与张荣庭、营口天一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西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57号原告赵桂宝,男。委托代理人:韩丽丽,大石桥市司法局沟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荣庭,男。被告营口天一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西市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班新,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宝与被告张荣庭、营口天一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西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延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