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娄底市福鑫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南湘胖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底市福鑫食品有限公司,湖南湘胖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513号原告娄底市福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塘镇红光村。法定代表人王帮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黎明,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湘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板栗工业园(原洗衣机厂内)。法定代表人郭荣湘,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原告娄底市福鑫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胖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娄底市福鑫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3元,由原告娄底市福鑫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周世斌人民陪审员 李仙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