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彭法民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晓梅与刘朝全,杨昌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梅,刘朝全,杨昌国,杨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283号原告陈晓梅,女,1954年5月24日出生,苗族,居民。被告刘朝全,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杨昌国,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苗族,��民。第三人杨梅,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苗族,居民。原告陈晓梅诉被告刘朝全、杨昌国及第三人杨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元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梅的委托代理人黄茂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朝全、杨昌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第三人杨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后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同时,向陈晓梅送达了(2015年7月16日签收)限期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补充预交案件受理费40元,并告知了其逾期未预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陈晓梅至今���按通知书的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的规定,原告陈晓梅在收到本院的限期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陈晓梅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元退还20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陈晓梅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元,退还20元。审 判 长  文元兴代理审判员  陈栋良人��陪审员邓连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晏万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