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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罗金龙与张丽欣、蔡达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龙,张丽欣,蔡达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668号原告罗金龙,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361X。委托代理人任莉娜,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欣,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86X。被告蔡达良,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85X。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金龙诉被告张丽欣、蔡达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1日,原告罗金龙称已与被告张丽欣、蔡达良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丽欣、蔡达良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罗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金龙撤回对被告张丽欣、蔡达良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媛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