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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发家与闻喜县金辉镁厂玛钢制造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家,闻喜县金辉镁厂玛钢制造一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商初字第108号原告李发家,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夏县尉郭乡西董村西A巷*组**号,居民。委托代理人陈黎明,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喜县金辉镁厂玛钢制造一厂,住所地:闻喜县候村乡下峪村*组。负责人:宋改丽。原告李发家与被告闻喜县金辉镁厂玛钢制造一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发家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发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李发家承担。代理审判员  卫红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