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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风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士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