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瞿桥有、赵昆等与汪子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瞿桥有,赵昆,淳景琦,汪子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0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瞿桥有,住湖南省中方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昆,住四川省平昌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淳景琦,住四川省盐亭县。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景明,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汪子晖,住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碧生,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瞿桥有、淳景琦、赵昆与被上诉人汪子晖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怀中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瞿桥有、淳景琦、赵昆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瞿桥有、淳景琦、赵昆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景明,被上诉人汪子晖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碧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瞿桥有、赵昆、淳景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周春梅代理审判员 肖 芳代理审判员 梁昕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龙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