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65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2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在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社区某科技园门口摆地摊,以牟利为目的,将其购买并储存在电脑内的淫秽视频复制给客户,每个视频收取人民币0.5元的费用。2015年5月19日20时许,我区公安分局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黄某,当场查获用来复制淫秽视频的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外接硬盘一个及非法所得45元人民币。经鉴定,在黄某的电脑内提取到的视频中,350部属淫秽片。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电脑主机1台、显示器一台、外接硬盘一个,依法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人民币45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首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