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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淮安市大昊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普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大昊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普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1398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大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美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志恭,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苏普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沈兰英,该公司总经理。淮安市大昊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普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商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普康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大昊商贸有限公司40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09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4年12月25日,201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计算);被执行人江苏普康药业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其已经支付的150000元另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大昊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250元;被执行人江苏普康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大昊商贸有限公司空调改造工程材料、安装费合计7442.5元;案件受理费8494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1141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笔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预缴,被执行人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投资人已下落不明,仅剩厂房、土地,且厂房、土地均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本院仅为轮候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投资人已下落不明,仅剩厂房、土地,且厂房、土地均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本院仅为轮候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商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理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