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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费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桂花与费县北方塑业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花,费县北方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费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费县北方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桂花与被执行人费县北方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的(2008)费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费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费县北方塑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8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债权及费用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得到清偿。现在被执行人费县北方塑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桂花依据本院作出的(2008)费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李桂花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本裁定及(2008)费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怀进审判员  段文杰审判员  戴德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宝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