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王保与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徐俊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徐俊增,马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又名王宝)。被执行人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广培,任经理。住所地:新乡市南环路东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被执行人徐俊增。被执行人马克成。本院在执行王保申请执行新乡市起重机有限公司、徐俊增、马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文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克成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