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某某与中某某、王某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某,王某,许某甲,许某乙,中某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970号原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2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许某甲,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许某乙,男,1993年7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某某,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顾某某,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某某诉被告王某、许某甲、许某乙和中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某某负担。审判员 庄羽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