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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如意诉张成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意,张成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2984号原告李如意,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服务员。委托代理人杨欣龙,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成纲,男,194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李如意诉被告张成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如意诉称,2013年我在被告的公司上班,被告欠我工资6,000.00元未有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清工资款。被告张成纲辩��,欠工资款属实但无能力给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在原告公司上班,被告欠原告3个月的工资,合计6,000.00元,此款至今未有给付。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公司上班,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工资,拖欠不付是错误的,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成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6,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全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召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