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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等与昶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昶某,陈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8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丁。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昶某。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农民。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志同。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张媛媛、被上诉人昶某、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