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英羽与林若娟、陈文钊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羽,林若娟,陈文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王英羽。被执行人林若娟。被执行人陈文钊。申请执行人王英羽与被执行人林若娟、陈文钊身体权纠纷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若娟、陈文钊应于2015年5月8日前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王英羽各项经济损失5219元。期届,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现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执字第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蚁克举审判员 曾 荣审判员 吴介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秀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