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雷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973号原告:刘雷。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法定代表人:杨志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雷诉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或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被保险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在在邢台市邢台县;事故发生地在山东省。因此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邢台市邢台县人民法院管辖或山东省人民法院管辖,肥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被保险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在在邢台市邢台县;事故发生地在山东省。因此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邢台市邢台县人民法院管辖或山东省人民法院(事故发生地)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冯文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史小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