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瑞玲与林艳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玲,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127-2号申请执行人杨瑞玲,女,1963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林艳,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奈法执字第239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本案的执行,现被执行人林艳已经将本案的标的款交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恢复(2014)奈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宝银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桂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