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4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亚平与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平,王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4387号原告刘亚平,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岳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艳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燕,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大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平与被告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海燕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海燕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惠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