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劳终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州光大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光大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劳终字第00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祁亮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广瑞,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淮阳县。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洪杰,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光大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汴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建中,经理。委托代理人段鹏,男,汉族,1988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锦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光大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光大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光大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4286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付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河南锦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河南锦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广瑞、王洪杰,被上诉人郑州光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鹏、李宏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晓武审判员 陈金刚审判员 毛富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冬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