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口润丰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溪禹��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润丰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河北溪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东商初字第195号原告张家口润丰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守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茂林。被告河北溪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建龙,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家口润丰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溪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润丰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茂林,被告河北溪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龚建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9月15日签订《塔式起重机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我公司塔式起重机。自2012年9月5日我公司提供租赁物并按照使用后,至2013年6月使用完毕,被告尚欠我公司租赁费23500元,多次讨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河北溪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租赁费23500元。其他无纠葛。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王 新 志审 判 员 岳 建 国代理审判员 李 桂 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