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易景东与化州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景东,化州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易景东。委托代理人钟锦尧、张莹莹,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化州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建安,经理。地址:化州市河东向阳路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景东诉被告化州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景东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景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823元,由原告易景东负担。审 判 长 翁凯飞审 判 员 邹 虹人民陪审员 陈紫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宛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