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商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桂林市金天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太原青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金天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青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商初字第00133号原告桂林市金天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429号10幢4层608室。法定代表人莫仁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旭霞,女,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太原青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北路255号7幢1号。法定代表人时春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跃峰,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金天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被告太原青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金天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桂林市金天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金天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桂林市金天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凤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