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覃某甲与覃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甲,覃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覃某甲,农民。被告覃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甲诉被告覃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甲以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及夫妻还有和好可能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覃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某甲已预交),由原告覃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沿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