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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姜俊文与王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俊文,王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154号申请执行人姜俊文。被执行人王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了姜俊文申请执行王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雪银行存款3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