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杨某甲,个体经营。委托代理人李某,系洪湖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乙。2010年1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同时由于被告吸毒被福清市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长期外出不归,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曾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乙。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2010年1月,被告外出打工。2012年8月,被告因涉嫌吸食毒品被福清市玉屏派出所行政拘留。此后,被告下落不明,致使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的结婚证、婚生女杨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福建省福清市东瀚镇南浔村民委员会证明、洪湖市燕窝镇彭家边村村民委员证明、洪湖市公安局燕窝派出所证明,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外出打工,期间,因其涉嫌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此后,被告下落不明,致使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其婚生女杨某乙,不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曾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杨某乙(6岁),由原告杨某甲直接抚养。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诉讼费汇缴结算户,账号:26×××32。开户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广武审 判 员 曾雨德人民陪审员 柳正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骆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