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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寇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011号原告寇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万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支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