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寇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011号原告寇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万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支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