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董传新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933号原告董传新,农民。委托代理人白宜民,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传新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传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董传新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董传新负担。审判员曹自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梅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