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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大众典当有限公司与张敏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大众典当有限公司,张敏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上海大众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林一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苗龙。委托代理人王煜。被告张敏,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于广亮,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众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敏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大众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大众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大众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大众典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为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