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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李某甲,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被告邓某,女,1983年6月11日生,汉族。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慧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04年生一女李某乙。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邓某辩称,双方共同生活十几年,虽然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并恋爱,2004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李某乙。近年来双方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共同育有一女,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慧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