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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龚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25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某,个体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9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同年12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莫军豪,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1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龚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龚某申请撤回上诉,属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某撤回上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1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绪超审 判 员  陈娟娟代理审判员  宋坤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