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克军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克军,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克军,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屈可,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克军与被上诉人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克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65元,由张克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田 浩审判员 孟 乐 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伟(代)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