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5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534号原告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盛业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凡,四川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策,四川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华油路143号。法定代表人汪国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绍鹏,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明思,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