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朱瑞娇集资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146号罪犯朱瑞娇,女,1949年9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小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4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朱瑞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朱瑞娇用犯罪所得赃款购买的南平市时代大厦1001A房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朱瑞娇犯罪所得赃款归还给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6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4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0日以(2006)闽刑执字第9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以(2009)榕刑执字第82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2年1月18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3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辉、蒋媞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魏芳、池水英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朱瑞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瑞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朱瑞娇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其中在前三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朱瑞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瑞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朱瑞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瑞娇减去有期徒刑一个��,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