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知)初字第4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金生丽水商贸有限公司新生活果园商业城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市金生丽水商贸有限公司新生活果园商业城,北京市鹏华宝宝儿童用品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知)初字第463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金生丽水商贸有限公司新生活果园商业城,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124号。负责人殷荣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丽,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鹏华宝宝儿童用品店,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124号C-048。经营者武宝华,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浦玲,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金生丽水商贸有限公司新生活果园商业城、北京市鹏华宝宝儿童用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金生丽水商贸有限公司新生活果园商业城、北京市鹏华宝宝儿童用品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金生丽水商贸有限公司新生活果园商业城、北京市鹏华宝宝儿童用品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岭代理审判员 张 冬人民陪审员 陈彤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