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703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被告向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 刚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人民陪审员 程素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