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杜建与赵柯、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赵柯,童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460号原告杜建。委托代理人孙秋平,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柯。被告童云。原告杜建与被告赵柯、童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长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柯、童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陈岗因经营之需,于2015年3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20000元,被告赵柯和童云自愿为陈岗担保,约��于2015年6月1日前归还。逾期原告多次要求陈岗归还借款,并要求被告赵柯、童云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然陈岗与二被告至今未还。现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担利息48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5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及代理费2000元,合计22480元。被告赵柯、童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杜建与陈岗系朋友关系,陈岗因经营之需,于2015年3月1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赵柯、童云自愿为陈岗担保。陈岗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杜建现金人民币贰万元。”同日,赵柯与童云向原告出具担保责任书一份,载明“担保人赵柯、童云愿为陈岗借款贰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借款人到2015年6月1日前不偿还上述借款,则由本担保人无条件先行还款,并愿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承担利息,且本担保人愿以家庭、企业全部财���提供担保。如引起讼争,本担保人愿意承担一切因诉讼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借款后,陈岗及被告均未向原告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致起讼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5年3月14日借条、担保责任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收据原件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陈岗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赵柯、童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及担保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保护。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务应当清偿,陈岗借款后逾期未还,两被告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请求两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柯、童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杜建借款20000元,利息403.2元,代理费2000元,合计2240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被告赵柯、童云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赵柯、童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2元。代理审判员 吴长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磊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