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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3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艳明与骆洪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明,骆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985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明,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骆洪军,男,汉族,铁路职工。申请人李艳明与被执行人骆洪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阿鲁民初字第5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9897.59元,案件受理费648.50元,本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鲁执字第39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请求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洪 波审判员 郭 云 鹏审判员 武 国 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拉坦巴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