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春雪与杨带平、周金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雪,杨带平,周金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刘春雪。被告:杨带平。被告:周金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9号。负责人:曹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盼盼,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雪与被告杨带平、周金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雪于2015年8月6日以其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就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刘春雪负担。审判员 周宏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欣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