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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邱炳坤与怀宁县腊树镇健康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炳坤,怀宁县腊树镇健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25号原告:邱炳坤,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查世健,安徽省怀宁县平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宁县腊树镇健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忠于,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炳坤与被告怀宁县腊树镇健康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炳坤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炳坤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炳坤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炳坤负担。审  判  员  吴卫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赵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