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国与被告朱亚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国,朱亚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张志国,住隆化县。电话:158XX****XX。被告:朱亚民,住隆化县。电话:13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国与被告朱亚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英杰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人民陪审员 董亚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