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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国与被告朱亚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国,朱亚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张志国,住隆化县。电话:158XX****XX。被告:朱亚民,住隆化县。电话:13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国与被告朱亚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英杰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人民陪审员  董亚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