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二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连成与王晓峰、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成,王晓峰,王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223号原告:陈连成。委托代理人:张勇,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峰。委托代理人: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超。原告陈连成诉被告王晓峰、被告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连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超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晓峰欠原告货款120000元人民币,被告王晓峰于201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欠款100000元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货款汇入原告指定的在工商银行的账户,户名:陈中正,账号为:62×××94,开户行:工商银行德州东风东路支行,行号为0112),余款20000元人民币放弃,如果被告王晓峰未按上述期限付清欠款100000元人民币,则原告不再放弃20000元人民币的债权,被告王晓峰应给付原告货款120000元人民币。本案件受理费27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350元人民币,由原告陈连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