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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479号原告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程宇、张宗权,英山县方家咀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宗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炜,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宇、张宗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在广东务工期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1日生育女儿陈某甲。由于被告性格暴躁,经常与原告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3月12日晚,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卧床3天,双方因此开始分居至今已达2年之久。现夫妻��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为了家庭的的稳定,请求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徐某某、陈某某2007年在广东务工期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1月21日生育女儿陈某甲。婚后双方一同前往广东东莞务工,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3月12日,双方发生争执,徐某某便独自返回监利县娘家,期间少有联系。2015年6月15日,徐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陈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并后建立恋爱关系,经过充分了解后缔结婚姻,婚后亦生育了子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原告徐某某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理解,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矛盾,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徐某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宗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叶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