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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周秀美与林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美,林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383号原告周秀美,居民。委托代理人武彩梅,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云峰,居民。原告周秀美诉被告林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开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秀美的委托代理人武彩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云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秀美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0月27日经响水法院调解离婚。2013年4月30日,被告林云峰因资金周转需要,立据向原告借款12万元,约定月利率1%,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其利息(从2013年4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林云峰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0日,被告林云峰向原告周秀美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周秀美人民币12万元整,月息按1%计算。被告林云峰在借条右下方签字。后被告林云峰未能还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云峰向原告周秀美借款,有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周秀美与被告林云峰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周秀美要求被告林云峰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周秀美要求被告林云峰承担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标准计算的利息,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云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周秀美借款本金12万元及其利息(从2013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林云峰负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员  于开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员  刘宏轩附录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